第一条为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河南教育学院全体师生员工及以河南教育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发表论文和研究成果的人员。
第三条科学研究以探索真理为目的,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应珍惜并自觉维护科学的尊严和国家、学院以及本人的学术名誉,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学风和行为。
第四条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科学研究中,要坚持一丝不苟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数据,严禁编造、篡改数据和资料,要遵守引用文献的基本原则,不引用没有真正了解的文献,不编造文献。
(二)在作品中需要引用他人成果时,应对成果全面了解并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引用应以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为目的;引用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论文或论著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如果转引他人成果,应该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三)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顺序署名。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四)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在充分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五)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规的情况下,方可向外界公布。
(六)在河南教育学院工作、学习期间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研究成果发表时,完成单位应署名河南教育学院。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代他人撰写学术论文。
(二)在公开发表的学术作品中,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科研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未参与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或未经当事人同意盗用其署名。
(四)为追求数量而将作品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
(五)使用不适当的统计或其它方法,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六)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伪造专家推荐信、签字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虚假研究信息等。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成果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对有违反上述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经调查核实后,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并按照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条学院有关部门在人事录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科研奖励或推荐评审优秀成果之前,应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明显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教职工,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河南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
信息技术系奖励制度
为了推进我系科研成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成果管理的范围
1、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包括专著、译著、评著、点校、教材、工具书、科普读物等);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或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译文、评论等;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论文;
3、经政府部门组织鉴定结题并已在院科研处存档的科技成果,包括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等;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软科学技术成;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技术成果;通过国家审定的作物新品种等。
第二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和验收
1、科技成果鉴定是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环节。每项课题完成项目规定任务和技术要求后,都应及时鉴定和验收。
2、凡是国家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课题或项目,均由下达课题或项目的部门组织鉴定。鉴定办法按相应部门鉴定办法执行。我校参加的协作课题或项目的鉴定,应由主持单位组织,我校参加,并事前报科研处备案。自选项目在完成预期研究任务后,也可申请组织鉴定,申请哪一级鉴定应由相应科研部门组织,并事前报科研处备案。
3、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向科研处申请鉴定。科研处对申报报告审核后,根据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申请鉴定。根据完成科技成果的特点可选择的鉴定形式有: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函审鉴定。
4、凡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其技术资料必须齐全,并装订成册,应包括:鉴定大纲、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研究报告、工艺报告、企业标准、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报告、社会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第三条 科研成果登记
1、为了全面掌握我校教职工每年度完成的科研成果情况,每年要对教职工出版的专著、发表的学术性论文、鉴定的科技成果、获得的各类奖励等进行登记并编印当年度的科研成果公报。具体办法以“河南教育学院科研成果登记办法”为准。
2、凡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科技成果,要实行上报登记制度。成果完成者要填写《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成果登记卡》并与上报登记项目的鉴定证书一起报科研处。
3、一项成果实行一次上报登记原则,凡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取得的成果应由第一完成单位或主持单位上报。
第四条 申报政府部门科研奖励
1、凡我院正式在职教职工完成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著作、科技成果等,按其学术价值、技术水平、应用范围、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可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科研成果评奖。
2、凡我院完成的科研成果符合申报条件,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各系审查后送科研处,由学院审查向上申报。
第五条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
学院对我院教职工完成的科研成果实行奖励制度,具体办法以“河南教育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为准。
第六条 学院技术成果保护
学校教职工为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或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和个人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吞或者擅自许可、转让、销售、扩散学校所属的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有在有关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报酬的权利。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技术系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河南教育学院全体师生员工及以河南教育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发表论文和研究成果的人员。
第三条 科学研究以探索真理为目的,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应珍惜并自觉维护科学的尊严和国家、学院以及本人的学术名誉,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学风和行为。
第四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 在科学研究中,要坚持一丝不苟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数据,严禁编造、篡改数据和资料,要遵守引用文献的基本原则,不引用没有真正了解的文献,不编造文献。
(二) 在作品中需要引用他人成果时,应对成果全面了解并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引用应以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为目的;引用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论文或论著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如果转引他人成果,应该注明转引出处。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三) 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顺序署名。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四)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在充分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五) 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或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规的情况下,方可向外界公布。
(六) 在河南教育学院工作、学习期间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研究成果发表时,完成单位应署名河南教育学院。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 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代他人撰写学术论文。
(二) 在公开发表的学术作品中,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科研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 在未参与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或未经当事人同意盗用其署名。
(四) 为追求数量而将作品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
(五) 使用不适当的统计或其它方法,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六) 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伪造专家推荐信、签字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虚假研究信息等。
(七)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成果对外泄露。
(八)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对有违反上述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经调查核实后,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并按照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条 学院有关部门在人事录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科研奖励或推荐评审优秀成果之前,应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明显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教职工,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河南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